2021-05-07 / 属性:大事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19章、247条。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物权法》明确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关于私有财产,《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关于征收补偿,《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宪法精神,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了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对于推动我国物权制度的构筑和完善、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