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 属性:回忆述评-回忆文章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一次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七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在健全法制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共和国立法工作,也从这次会议起步,阔步迈向有法可依的法治新时代。
王汉斌同志是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立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9年,作为新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前身)的一员,他全程参与了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的起草工作。此后,他曾长期领导、组织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主持并参与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近日,在人民大会堂香港厅,王汉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精神矍铄,思维敏捷。谈起30年前那次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全国人大会议,他记忆犹新,娓娓道来:
邓小平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必要的法律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伟大转折的深远意义。
这次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造成严重后果的惨痛教训,在作出把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任务。
从此,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立法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他认为,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小平同志的这一讲话,为新时期共和国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叶剑英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做出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逐渐成为各方面的共识。
叶剑英同志当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反复考虑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他说:“林彪、‘四人帮’从反面给了我们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叶剑英向全党和全国人民保证:“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总结人大工作的历史经验教训,大家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政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和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
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把自己的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来。
彭真打退烧针后带病汇报刑法草案
为加强立法工作,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并由刚恢复工作的彭真同志担任主任,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
30年来的共和国立法实践充分说明,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是加强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的极为重要的组织措施。当时,法制委员会有胡乔木等10位副主任,还有69位委员。这是一个集中了全国法律方面和其他方面杰出人才的得力机构。
法制委作为一个新成立的机构,开始还只是一个空架子。我是第一个报到的。当时,我们是一边调人,一边研究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所以工作非常紧张。
彭真同志当时提出,调干部的标准,就是要能当苦力,至少要坚持每天工作8小时。
法制委的工作完全可以用夜以继日来形容。分了几个小组起草修改,我们工作班子每天从早晨8点开始,一直干到晚上12点。每个修改稿子彭真同志都要逐条研究,亲自修改。经常是夜里12点以后,我把当天修改的法律草案,送给彭真同志,彭真同志连夜修改,第二天早晨就退给我们,然后印发给法制委成员,再提出修改意见。
由于劳累过度,身体一向很好的彭真同志一度因病住院。躺在病床上,他还要听汇报、作指示。
这几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后,都报请中央书记处审查批准。在中央书记处开会审查刑法草案时,彭真同志正发高烧39℃。他让护士给打了一针退烧针,就带病参加会议,并作了汇报。
当时,各方面对刑法的争论还是比较多的。有人说刑法草案语言文字有问题,逻辑也有问题。胡乔木同志找到彭真同志问,刑法能不能够推迟一段时间再通过。彭真同志说,“文化大革命”以前刑法草案已修改了三十三稿,到现在还不成熟?今年不成熟通过不了,明年也通过不了,成熟就没有时候了,所以还是今年通过。
胡乔木同志接受了这个意见。他对法律是有研究的。当时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我经常找胡乔木同志请教。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刑法草案,他作了审议修改刑法草案的报告,对刑法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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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多月制定七部法律
经过三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法制委提出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
其中,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去就有,这次是加以修改;刑法、刑诉法“文化大革命”前已经有了草案,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修改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是根据新时期的现实需要新制定的。
这七部法律草案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6月26日,彭真同志向大会作了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他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
这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于7月1日通过了上述七个法律。同时,大会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这就使新制定的选举法和三个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七部法律的起草过程
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这样多的法律,是前所未有的,在我国立法史上堪称奇迹。这是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大事;同时也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法治的道路。
这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从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起草,1957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63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主席原则审阅过。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作了补充和修改。
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前的多次修正稿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使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第一次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依据。这对避免“文化大革命”时发生的严重冤假错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对外开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也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
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表明,闭关锁国,只能造成国家经济发展落后。要加快发展,必须实行对外开放。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的方针是大量吸收、引进西方先进技术,甚至资金。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办法,也可以搞合营。
当时,我们与外国合作办企业还没有经验,法制不健全,外国人担心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期限、销售市场等方面顾虑重重。他们怕我们政策多变,认为法律才有保障。因此,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彭真同志对制定这部法律十分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布置这项工作,指示一定要抓紧抓好。对重要章节的确定,比如税率、待遇等问题,他都亲自比较,左右权衡,多方征询意见,抓得很细。
鉴于这项工作国内无经验可循,我们收集整理了“列宁关于利用租让制引进外资的一些论述”、“一些国家和地区办合资企业的规定”等资料作为参考。
在彭真同志的领导下,我们就是在参考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开始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彭真同志的指导思想,一是汲取国外法律的精华,去其糟粕;>二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要照搬,根据我国国情修改、补充、完善,国外没有的,而我国又迫切需要的参照国外类似的法律,自己制定;三是由于没有经验,不要复杂化,宜粗不宜细,以免吃亏上当,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这部法律总结了历史经验和国内、国际的经验,虽然规定得非常原则,但它用法律的形式把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固定下来,表明了中国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决心。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放心了。
随后,彭真同志又会同李先念同志根据实施情况起草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
这部法律对于大量吸引外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起了重要的作用。
邓小平说:“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这次会议新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总结了1953年以来的经验,对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组织作了一些重要的改革。主要是:
一是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过去,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现在县人大代表也实行直接选举。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的选举权,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扩大直选范围,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进步。
二是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在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或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和民主协商,直至必要时举行预选,决定候选人名单。同时,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另外,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时,也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57年就提出过这个方案,但一直没有得到实现。这次修改宪法和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终于使这个方案得以落实。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大措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就扩大了地方的权力,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从以上可以看出,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加强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54年制定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对检察院组织法则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明确了检察院的职责权限,不再提“一般监督”,而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把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这对于完善国家的审判、检察体制,加强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这些法律,对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共和国,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新时期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健全国家的司法体制、特别是刑事司法体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而且开创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邓小平对这些法律的制定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在建国以来的29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