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0 / 属性:大事记
2014年12月,中央深改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方案》提出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有关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第二巡回法庭,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有关案件。2016年11月,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经中央批准,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四个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8~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相继在江苏南京、河南郑州、重庆、陕西西安挂牌成立。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巡回法庭在全国的总体布局,实现了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全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与巡回法庭改革统筹推进的还有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也已处于改革方案的最后攻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