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4 / 属性:大事记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颁发三个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保证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突出厂长在行政指挥中的作用。但是,绝不应把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巩固和发扬民主管理对立起来。而是要使企业行政、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都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按照分工,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这一要求,就企业党组织来说,必须来一个大转变,要从繁忙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放到积极支持厂长实现任期责任目标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上来,放到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上来,放到搞好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上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这三个条例拉开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大幕。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未来一个时期深化全民所有制改革的办法和方向。该规定指出:1987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该规定还强调:要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该规定的出台是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1978-1984年,全民所有制改革主要围绕扩大企业自主权进行试点,属于经营层面的改革。这一阶段,在计划制订、产品销售、利润留存等方面,政府给企业下放了一些权力,特别是实行了企业留利制度,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职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财力。从1984年10月到1986年底,企业改革的重点逐步转为实行以承包制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这三个重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