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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

2021-05-05 / 属性: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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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块区域,试办经济特区,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粤、闽四市设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同时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设立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试办出口特区。
  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块区域,试办经济特区,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正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粤、闽四市设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同时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设立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正确的。两省工作有很大进展,成绩是显著的。根据两省的有利条件,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试办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由于全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作大的改革,因此,广东、福建两省在试行新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这是前进中的矛盾。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及时地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央认为,这次会议总结的经验和提出的措施是可行的,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福建两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但有利于加快两省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文件指出,必须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抓好特区建设,将“出口特区”这个名称,改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建设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
  举办特区,需要一个法律性文件,于是,国务院委托广东来起草。
在起草中国第一部特区涉外经济法的过程中,涉及诸多的实际问题,例如:要不要赋予特区充分的自主权;对海外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如何才能适度;“地租”这些措辞能不能用;劳动合同能不能实行;等等。
  经过一年的时间,前后草拟了13稿,征求了海内外人士的意见,再经过人大审议、国务院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个经过字斟句酌的仅2000多字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终于公布了。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了《福建厦门经济特区条例》。
  创办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对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突破口。邓小平指出:“特区是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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