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 来源: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 属性: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中央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商的投资场所。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
附件:
中共武汉市委 :“两通”突破,放开搞活——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林凌:重庆综合改革试点前后的回忆
蒲海清:我所知道的重庆成立直辖市经过
中英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谈香港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