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 来源: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 属性: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中央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商的投资场所。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出口特区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
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