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 来源: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 属性: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中央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商的投资场所。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
附件: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叶剑英: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出口特区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
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