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 属性:政策法规-政府公报
中发(1979)84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党组、国家经委党组、商业部党组、轻工业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中央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党组、国家经委党组、商业部党组、轻工业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央:
一九五六年对私营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一九六九年以后,根据中央指示,一些大中城市进行了区别工作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区别工作未能进一步开展。现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资本家阶级中间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由于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本业属于劳动人民范围,和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来阶级属性不同,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然强烈要求将他们和原来的资本家区别开来;企业领导和职工也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且为了进一步调运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是必要的。
一、关于区别的范围
区别工作的范围,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已经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和死亡的)中进行。
二、关于区别的标准
区别阶级成份的唯一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根据一九五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党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劳动者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凡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劳动,依靠劳动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称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
(2)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一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雇佣一至二人,手工业雇佣一至三人),自己从事劳动,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
(3)合伙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中,本人资金不足两千元,参加主要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即:经营管理、财产处理、人事任免和奖惩权者,也应划为小业主。
小业主虽有轻微剥削,仍属于劳动者范畴。
从当地解放之时到企业公私合营,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不应划为劳动者;个别资本主义企业在解放初期即实行公私合营的,可从企业合营起,向上推算,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也不应划为劳动者。
受雇于资本主义企业、从事脑力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者,不应划为资本家代理人。
有些行业,例如批发商、钱庄等,虽不雇佣或只雇佣一个工人、店员,但占有资金较大(例如在两千元以上),取消的利润相联系当于一般资本家剥削收入的,不应划为劳动者。
三、进行区别工作的原则
(1)要实事求是。对确实是劳动者的,都应当坚决地区别出来,有多少是多少,不要搞什么比例限制。
(2)要从宽了结。对某些可区别可不区别为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
(3)办法要简便易行。一般可以由所在企业行政领导研究提出需要区别出来的劳动者名单,召集熟悉情况的职工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报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群众和本人宣布。不逐个交谈评议。
四、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各项待遇问题
(1)本人的奈来成分应明确是劳动者。现在在企业和工人一样从事劳动的,填"工人",是干部就填"干部"。
(2)政治上应与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入工会。
(3)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4)他们的股金的处理问题,以后再议。
五、区别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
区别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统战部、工交部门、财贸部门、工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区别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这一工作,争取在今冬明春基本完成。要做好企业职工、原工商业者和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等方面的政治思想工作。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