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 属性:大事记
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转型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这是党中央领导人首次正式宣布要“依法治国”,是党的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被列入到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发展规划纲要之中,从而成为国家的一个发展目标。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全面总结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国际和国内的形势,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依政策治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依法律治国这一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十分深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从而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层次,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