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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企业行政级别工资(1985国企工资改革)

2021-05-11 / 属性: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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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国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职工的收入与职工个人的贡献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钩。扩大了企业在工资、奖金分配上的自主权。与此相配套,1月24日,国家物价局、物资局联合发布《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无疑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打开了一条重要渠道。7月,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试行办法》,以使工资改革规范化。

自1978年以来,国家已多次改革工资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水平。1978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奖励和计件工资改革。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决定给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
  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这次调整工资的对象是中小学、医疗卫生和体育系统工作人员,调整的内容是级别和级差。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企业工资制度与政府机关工资制度脱钩。

前几次改革和调整工资的共同特点:一是对象有限,二是“微调”,其实带有对多年未调整工资的“还债”性质。当然企业例外,从1983年开始,企业的工资分配逐步脱离过去与机关、事业单位互相比照的轨道,开始“走自己的路”。1985年的大调资,区别于前几年的调资,是一种“普调”,并伴以较大的改革措施。

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国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职工的收入与职工个人的贡献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钩。扩大了企业在工资、奖金分配上的自主权。与此相配套,1月24日,国家物价局、物资局联合发布《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无疑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打开了一条重要渠道。7月,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试行办法》,以使工资改革规范化。

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提出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工资制度。

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年功工资三个部分,其中以职务工资为主导;基础工资是维持劳动者生存的需要,不论职务高低均实行同一标准;年功工资是对职工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随着职工的工龄递增,因此又被称为“工龄工资”。这一改革措施,彻底结束了实行了几十年的行政级别工资模式。

在这些政策的执行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比较单纯,容易操作,而企业的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宏观环境的改革尚不具备为企业进入市场平等竞争提供条件,一个企业的经营效果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因此在改革中只能采取渐进的办法。大多数企业在当年实行了奖励基金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在约1800万名职工中进行了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生产成果或经济效益浮动的试验;而试行工资同上缴利税一起浮动的大中型企业约占其总数的15%;企业更多的采用的是承包工资、分解工资、计件工资、记分奖励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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