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 / 属性:大事记
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了农村分配关系,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但是,由于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农村“三乱”现象日益严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的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的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的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向农民摊派;有的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不变。“九五”期间,对农业生产不开征新的税种,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2.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政策稳定不变。3.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4.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5.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6.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7.严禁各种摊派行为。8.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9.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10.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11.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12.加强领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1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为了保障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国务院1997年派出了由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及有关新闻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分赴河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五省现场检查工作,体制性税费改革探索由此逐渐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