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5 / 属性:大事记
中国的国营企业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影响,一直采用利润上缴的方法,即企业把全部的收入上缴国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则另由国家预算层层下拨。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自己决定不了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利润都得交给国家,利润多者多缴,少者少缴,没有利润者不缴。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国家还要拿财政的钱来补贴;职工的安排和工资、福利也由国家统一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国营企业不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统得太死,以至于企业成了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企业和职工失去了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1980年1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提出:利润增长部分四六开,40%留企业,60%交国家;利润留成的使用——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40%。
1981—1982年主要实行经济责任制,采取了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三种主要分配方式。1981年2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关于国营工交企业1981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提出企业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40%。1982年,首钢开始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即以1981年上缴利润27亿元为基数,每年上缴利润递增6%(1983年又主动把递增率提高到72%)。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包全留,歉收自补,国家不再给首钢投资;留用利润的分配比例改为6∶2∶2(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个人消费基金);职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按0.8∶1挂钩浮动;承包期限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