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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

2021-05-06 /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 属性: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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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发给你们, 各省、市, 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可在工业, 交通系统选择少数企业组织试点。

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改革

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国发(1979)175号

现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发给你们, 各省、市, 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可在工业,交通系统选择少数企业组织试点。试点单位,必须是经过整顿,领导班子比较健全,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已经正常的企业。试点企业不要铺开过多,在取得经验后,再积极,稳步地推行。试点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国家经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对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随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目前有的地区和部门正在按照自定的办法进行体制改革试点。本通知下达后,一律按照这五个文件的统一规定办理。今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相当紧张,各地区、 各部门在试点中要努力做到增产增收,不能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原定由中央财政集中的企业折旧费,今年仍应按照规定上缴。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调动工业交通企业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必须扩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企业的各项经济计划,应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并保证企业生产建设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国家下达的产品计划,要逐步建立在产销合同的基础上。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燃料,动力、原料, 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制订补充计划。企业按照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首先由商业、外贸、物资部门选购,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自行销售,或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富余时,可以承担协作任务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家对企业主要考核产品产量、质量、利润和合同执行情况;对有出口任务的企业,出口产品主要考核履约率和收汇额。

二、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改变百前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执行。

三、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由国家规定不同的折旧率。折旧率可以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达到合理的比例,折旧基金大部分归企业支配,小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暂时不用的折旧费,应专户存入银行;挖潜、革新、改造费用不足时,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企业在保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有权将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等合理地结合起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其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列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之内,保证供应,不能挤掉或挪用。同时应尽先利用库存积压物资。

四、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企业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其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

五、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定额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由财政拨款交银行贷放,收取低息;季节性临时周转所需的超定额资金,由银行根据企业的需要贷放,收取平息;超储积压资金,则收取高息。由于订货或供货单位不执行合同等原因而增加的流动资金的利息,由订货或供货单位承担.

六、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企业有关新产品的试验研究,设计和试制等费用,除增添设备等措施所需的费用,仍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外,可以规定一定比例,从企业实现的利润中留用,留用比例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实行这个办法后,企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不再开支新产品试制费用。重大新产品试制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拨款。新产品可以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或企业自 行试销。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按照税法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七、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可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材料和派人出国考察、实习等方面的开支。企业应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企业和外贸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企业应向外贸部门提供实际成本,外贸部门应向企业提供实际创汇率, 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出口。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考工标准,经过考试招收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后,可以留厂劳动,发给生活费。

九、企业在定员、定额内,有权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机构设置不必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口。

十、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经过批准的借调人员,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等费用.

十一、企业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正确使用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保证完成国家计划。

(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到底。

(四)节约燃料、动力、原料、材料,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税金、利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六)合理地使用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和利润留成,有计划地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发展生产。

(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发展新产品,努力培养人材。

(八)保证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九)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充分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劳动纪律。

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适当扩大企业的财权,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搞好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为国家多积累资金,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营有盈利的,可以按国家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下列各项费用与开支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予以核定: 

(一)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

(二)国家拨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经费;

(三)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或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四)按国家规定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 

以上(一)(二)项为生产发展基金,(三)项为职工福利基金,(四)项为职工奖励基金。
  上述各项资金从利润中留用后,国家不再拨款,也不再在成本或费用中开支,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国发(1978)246号)停止执行。对于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和目前没有条件实行上述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可以适当缩小利润留成资金的范围,只把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利润挂钩,核定留用比例。发展生产所需资金,仍实行原来的办法。
  亏损企业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这些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和奖金,应低于盈利企业的水平。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际亏损额低于国家规定的计划亏损额的部分,也可以采取留成的办法。
  三、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分级审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然后分别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在财政部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需要统筹使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在国家核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利润留成比例内,留用一部分,但不宜过多。

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以下情况,可以调整留成比例:

(一)国家调整价格和改革税制对企业利润有较大影响的;

(二)工业改组中对产品,部分生产车间进行调整,对企业利润有较大影响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广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对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和主管部门对统筹使用的利润留成资金,有权自行安排使用,但不得把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作奖励。

五、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六、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兴建的福利设施和其它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和物资管理部门纳入计划。

七、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企业的财权,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企业必须对经营成果负责,对利润留成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应当扣减利润留成,并对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规定可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固定资产无偿使用制度,企业占用固定资产,对国家不负经责任。因此,企业多要固定资产,不积极处理多余固定资产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企业宁可让一些重要设备闲着,也不肯调出来,或者承担其它企业的协作任务。为了使工业交通企业对占用固定资产在经济上承担必要的责任,促进企业积极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 

(二)固定资产税按固定资产原值征收,税率按不同行业,每月定为2-5%。由于现行的许多产品价格不合理,致使有些企业利润很少甚至发生亏损,对于这类企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批准,其固定资产税可以酌情减免,经国家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基本建设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还清贷款后开始征收固定资产税。

(三)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要规定处理期限,逾期不作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税本加倍征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中重要的固定资产转让,要经上级批准。所得的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它用。

(四)在国家没有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暂以固定资产占用费征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

本规定可先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一、目前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不利于老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不利于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从一九八O年起,对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要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后,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资金增多了,上缴国家的利润减少了,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应当相应减少。

二、各行业、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由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70%由企业安排使用;30%按隶属关系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之间有偿调剂使用,有借有还。

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企业暂时不用的折旧费,专户存入银行。银行可以用这笔资金向其它企业发放更新改造贷款、贷款企业用折旧费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是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专用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开支。具体使用范围:

1.设备更新和厂房,宿舍等建筑物的重建和改造;

2.结合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3.新产品试制措施;

4.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等措施;

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 

挖潜、革新、改造要坚持勤俭办企业的原则,讲究经济效果,做到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

五、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安排的潜、革新、改造计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重要项目,要经过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挖潜、革新、改造需要的材料、设备,企业要提出计划,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列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不得挪用。

七、财政、银行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滥花乱用。

本规定可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以便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现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时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口管理。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无偿占用;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这种办法,管理多头,调剂困难,而且占用资金多少与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没有关系,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管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这个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物资积压,加速资金周转,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物资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逐步改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提供。

一、凡经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开设,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都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

二、工业交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同用途分为以下五种:

1.定额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所需的最低限额资金,经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定定额后,由财政将应拨定额资金拨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月息二厘一;定额资金的利息,全部上缴财政。

2.超定额贷款。企业生产经营中季节性和临时周转所需的超定额流动资金,可向人民银行贷款,月息四厘二。

3.超储积压贷款。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超储积压物资所占用的资金,银行按超定额贷款利率加倍计收利息,月息八厘四。

4.结算贷款。凡属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所需在途资金,企业可向人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月息四厘二。

5.大修理贷款。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可在企业当年提留大修理基金的额度内,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月息四厘二。

三、除定额贷款按核定的定额发放外,其它各项贷款,企业必须按年、按季编制贷款计划,按计划逐笔向银行申请,说明贷款金额、用途、原因、归还日期和资金来源。银行接到企业的贷款申请书后,要研究审查,及时核批。

结算贷款。银行根据企业在发货后三天(特殊情况最长七天)内提出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按销货成本和运杂费发放。货款收回时,收回贷款。

企业贷款和存款。要在银行分别开立帐户,存归存,贷归贷。各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记入各该贷款帐户。

四、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干进行生产流通过程的周转,不得挪用于搞基本建设,不得用于采购非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不得用干热交未实现的利润和弥补企业亏损等其它财政性开支应当归还的贷款,企业必须如期归还。 

企业的信贷关系集中于银行。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除因特殊情况国家批准外,不得赊销预付。

五、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搞好生产流通,并通过信贷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产品对路、质量好、消耗低的企业,银行在资金供应上给予支持;对于消耗高、粗制滥造、产品没有销路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不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制裁措施:从企业收入中扣回贷款本息,停发贷款,查封物资,直至向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对企业实行强制管理。

企业要向人民银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上报的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计划、财务成本计划和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会计报表等。主管部门汇总的上述计划报表和统计资料,要送同级银行一份。

六、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确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系统的信贷办法另定。

本规定可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以取得经验,加以完善,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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