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 属性:大事记
1993年,海南省就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地方立法的省份。1994年1月起,海南开始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7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又公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1996年1月海南省政府发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至此,四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四大保险制度全部立法并实施,标志着海南省新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