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属性: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