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3 / 属性:大事记
2005年12月24~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并于12月29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并从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此后,我国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自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90年,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于1991年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于199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但是,这些政策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1998年10月,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成立,开始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指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随后,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由此正式启动。这一改革,使农民除了交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税附加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收费。
图4-7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0个省区市。2003年,全国所有省市区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央明确提出了取消农业税的目标,温家宝总理于当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央将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由此,农村税费改革由“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转向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的税率,还选择了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的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五个省、市,以及西藏自治区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
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河北、山东、云南也按中央要求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以下。这些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200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正式生效,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中国农民从此彻底告别了“皇粮国税”——农业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了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农业税的取消,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