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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放宽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2021-05-07 / 属性: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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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自80年代以来,国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断断续续地改革。1984年,户籍坚冰出现首道裂缝: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0月13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吃议价粮,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簿》和《加价粮油供应证》。虽然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不允许农民进入县城镇。但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给了部分人以“迁徙自由”,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1985年,《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同年,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80年代初允许农民进镇落户的政策,是一项历史性的改革,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城市封闭状态,促进了城乡人口合理流动,对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此项政策各地区落实不一,部分省区接纳自理口粮人口很少,农民进镇落户仅限于县镇以下的集镇。农民进镇后在经济收入等方面多数有了明显改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户籍间仍然存在政治经济待遇的差别。但农民进城落户的政策仅限于县城和小城镇,对大中城市仍然采取严格限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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