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 属性:大事记
承包制虽然一度被“利改税”所代替,但仍在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暴露出一些缺陷后,承包责任制从1986年底起,就成为一种主要的企业改革形式。
1987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改革的重点要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由此,中央第一次明确肯定了承包制。
1987年4月23~27日,国家经委受国务院委托召开全国承包经营责任制座谈会。会议在总结吉林、广东等省和首钢、原二汽等企业坚持承包经营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部署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决定从当年6月份起,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7年8月29日,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承包基数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承包后新增加的留利,要大部分(一般70%以上)用于发展生产。截至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承包面已达78%,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82%,承包一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占64%;众多的小企业也都实行了承包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