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 属性:大事记
走出“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中国,无比热切地呼唤着民主和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掷地有声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的航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就着手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起草,创造了4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个重要法律。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这么多的法律,是前所未有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堪称奇迹。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对外开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当时,与外国合作办企业还没有经验,法制不健全,外方担心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期限、销售市场等方面顾虑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总结了历史经验和国内、国际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固定下来,表明中国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决心,给外国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邓小平对这些法律的制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建国以来的29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