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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

2021-05-07 / 属性: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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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第一,这部法律出台强调保护消费者选择权。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这部法律规定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擅自提高商品价格将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三,这部法律禁止大型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这部法律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影响消费者行为。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能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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