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忘记密码 还不是会员免费注册
还不是会员免费注册
  • 注册
已有账号,请登录
  • 手机找回密码
  • 重置密码

“非公经济”入宪

2021-05-10 / 属性:大事记

收藏
摘要:1999年3月5~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5~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我国内地存在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实现了为非公有制经济正名。
  此前,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探索到完善的过程: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通过了经过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8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党的十四大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于199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于1997年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肯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继1982年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分别予以确认之后,根据现阶段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再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予以确认。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为非公有制经济正名,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成果的肯定,提升了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制度环境、政策框架和法律保障。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