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 属性:大事记
197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的报告提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个报告第一次在政策层面上明文规定可以搞个体经济,功不可没,但是在雇工问题上,还是划了禁区。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文件指出,个体经济一般是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发布,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这两个文件突破了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雇工”的规定,但回避了“雇工”这个敏感词。个体户从此正式得到官方认可。
《人民日报》当时就雇工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他媒体也就此类问题展开讨论。这个讨论十分激烈,有的理论家把此类现象上纲上线到“复辟资本主义”的高度,一时间闹得不可开交。争论的实质,其实还是私营企业合不合法。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于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方向发展。”
1984年1月l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当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可以不按照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
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摸底调查,当时城乡实际存在的(地下状态或灰色状态)私营企业雇工人数达360.7万人。每家私营企业平均雇工16人,雇工30人以下的占70%~80%,雇工100人的接近总数的1%,部分私营企业雇工几百人,有的甚至雇工上千人。到1987年,7个人和8个人的争论才偃旗息鼓。这一年l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第一次肯定了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