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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1-05-10 / 属性: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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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后,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和/或“管理”监察工作。1986年恢复设立行政监察机关,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3〕4号)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并于2010年6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保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和日益艰巨繁重的任务,该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待全面修订。

在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同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着眼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明确提出,“抓紧做好行政监察法修改工作,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推进,如何实现立法与改革统筹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积极谋划、亲自推动、全程指导。2016年6月至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监察法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7条明确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体现了中央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决策部署和党规对改革的引领作用。2016年11月中办印发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也为巩固反腐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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