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2 / 属性:大事记
1953年中国颁布首个选举法,按其规定,农村与城市每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也就是说,如果100个市民就可选举产生1名人大代表的话,那么400个农民才能选举产生1名人大代表。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要求,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适当修改,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2010年3月5~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经过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14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由此,这部制定于1953年并于1979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4次修改后,完成了第5次修改。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的变化。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
至此,我国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了“同票同权”。这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