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4 / 属性:大事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更重要的是,传统的财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计划经济,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不可避免地产生掣肘。着眼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同时化解中央财政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全面谋划分税制改革。
1993年4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汇报。
4月26日,中央领导又专题听取了金鑫关于税制改革的汇报。江泽民指示财政部要研究财政与税收制度改革问题。他指出:现在这种包干体制是一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落后体制,没有哪一个国家是这样搞的,财税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正式批准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后,财政部依据中央对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五一”之前,成立若干个体制改革方案起草小组,其中分税制改革小组设在财政部。
7月23日,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朱镕基副总理到会,并作了具体部署,他说:“我们准备根据的决定,马上成立财政和税制领导小组,请刘仲藜负责,再请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税务总局这些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还要调一些熟悉国内外财税制度,又懂得法律,能够动笔头子的人来讨论,设计、起草财政税制改革方案。”随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朱镕基副总理带领体改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银行等部门的60多位同志人,由远及近对17个省、市、自治区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缜密的测算。
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