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 属性:大事记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此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在此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事实上早已存在的私营经济,并赋予了私营经济以合法地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也由此确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务院于1988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此后,经营者可以以私营企业身份进行工商登记。条例还明确了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财务和税收等,并把私营企业划分为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也陆续颁布。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就私营企业的贷款、税收、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制定了部门规章,规范私营企业行为,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制环境,为各种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