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 属性:大事记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基本到位,新型办案机制有效形成,司法权责强化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1)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
2017年7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领366名法官举行了隆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宣誓仪式。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圆满完成,也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
截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67名员额法官),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各高级法院在坚持“以案定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案件类型和数量、人员配置以及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等因素,实行法官员额省内统一调配。
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和队伍建设为之一新。2017年,全国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理案件达到189件。最高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完成后,在2017年7月至12月的半年时间里,员额法官人均办理案件达到59.8件,相比改革前的2017年上半年,增长126.5%。
(2)新型办案机制逐步形成。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普遍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取消案件审批,确立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后地方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8%以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大幅下降。同时,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灵活组建审判团队,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促进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制定权力职责清单、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等方式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3)院庭长办案制度初步落实。
为充分发挥各级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要求,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意见》下发后,各地法院普遍制定了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方案,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例如北京法院院庭长2016年办案13.8万件,同比上升52%。广东法院入额院庭长2016年共办结各类案件48.92万件。
(4)内设机构改革积极试点。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就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有效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严格控制机构规模提出明确要求。截至2017年6月,全国219家试点法院正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