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 属性:大事记
2004年3月5~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此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此次宪法修正案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增加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至此,国家正式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此次宪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肯定了我国公民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建设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生产力的发展对上层建筑的要求。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也凸显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宪法确实成为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依据。